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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158:「若更有得者得[4]傳有得。何非無窮。若更無得者。此得由何可說成就。答應說得。復有得。」(CBETA 2023.Q1, T27, no. 1545, p. 801a26-28)[4] 傳【大】,復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
應作「復」。宜標點為:
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158:「若更有得者,得[4]復有得,何非無窮?若更無得者,此得由何可說成就?答:應說得復有得。」(CBETA 2023.Q1, T27, no. 1545, p. 801a26-28)[4] 傳【大】,復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
1、
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5:「若作是說。緣道諦忍。後入正性離生者。則有三心。同一所緣。同一行相。謂世第一法。苦法智忍。苦法智相應二心。同一行相。不同一所緣。謂苦類智忍。苦類智相應二心。同一所緣。不同一行相。謂集法智忍。集法智相應餘心。不同一所緣。不同一行相。」(CBETA 2023.Q1, T27, no. 1545, pp. 24c25-25a2)
宜標點為:
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5:「若作是說『緣道諦忍後入正性離生』者,則有三心同一所緣同一行相,謂世第一法、苦法智忍苦法智相應;二心同一行相不同一所緣,謂苦類智忍苦類智相應;二心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,謂集法智忍集法智相應;餘心不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。」(CBETA 2023.Q1, T27, no. 1545, pp. 24c25-25a2)
2、
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5:「若如是說緣苦諦忍。後入正性離生。則有四心。同一所緣。同一行相。謂增上忍。世第一法。苦法智忍。苦法智相應二心。同一行相。不同一所緣。謂苦類智忍。苦類智相應。二心同一所緣。不同一行相。謂集法智忍。集法智相應餘心。不同一所緣。不同一行相」(CBETA 2023.Q1, T27, no. 1545, p. 25b12-18)
宜標點為:
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5:「若如是說『緣苦諦忍後入正性離生』,則有四心同一所緣同一行相,謂增上忍、世第一法、苦法智忍苦法智相應;二心同一行相不同一所緣,謂苦類智忍苦類智相應;二心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,謂集法智忍集法智相應;餘心不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。」(CBETA 2023.Q1, T27, no. 1545, p. 25b12-18)
註:「苦法智忍苦法智相應」包含了「苦法智忍相應心」「苦法智相應心」,因此不宜點開。其中,「增上忍」是「心」,「苦法智忍」是「心所」。
張伯雍老師,您好:
您所提第三點,是「五上分結等無間生幾心」的問題。
「五順上分結」是:(唯聖者能現起的)修所斷色貪、無色貪、色無色掉舉、色無色慢、色無色無明。《順正理論》:「唯修所斷名順上分,順益上分故名順上分結。要斷見所斷,彼方現行故。」辨別這三處文本,有兩種方法。
方法一(直接根據阿毘達磨知識,此方法稍複雜):
色貪順上分結,是色界修所斷,等無間容生:欲界修所斷心;色界修所斷心。
無色貪順上分結,是無色界修所斷,等無間容生:色界修所斷心;無色界修所斷心。(不能等無間生欲界修所斷心者,因此結是聖者所起,若生色無色界聖者起此結,必無容等無間起欲界修所斷心;若生欲界聖者起此結,由「染生自淨染,並下一地淨」知,亦無容等無間起欲界修所斷心。)
掉舉順上分結,是色無色界修所斷,等無間容生:三界修所斷心。
慢順上分結,是色無色界修所斷,等無間容生:三界修所斷心。
無明順上分結,是色無色界修所斷,等無間容生:三界修所斷心。
由此可知:
1、「後四順上分結」不能「等無間生十五心」,故《大正藏》「1」誤,《聖》是。
2、「色、無色貪順上分結」等無間生二心,故《大正藏》「2」誤,《宋》等是。
3、此前已說「色、無色貪」,「3」處應為「三」,故《大正藏》誤,《宋》等是。
方法二(根據他經相關文本,此方法簡易):
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89:「[2]色貪順上分結生二心者。謂欲色[3]界修所斷心下地染心不生上故。後[4]四順上分結生三心者。謂三界修所斷心。由此五結不還身中方現行故。」(CBETA 2023.Q1, T27, no. 1545, p. 462c4-8)[2] 色【大】,色無色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 [3] 界【大】,界色無色界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 [4] 四【大】,三【明】【宮】
《婆沙》此處是對《發智》該問題的注釋。然《大正藏》本《婆沙》上舉三處亦誤,餘本為正。不過,在不辨《婆沙》之誤的情況下,也可解決《發智》此題的文本分歧。
1、依《婆沙》,無論是《大》本「色貪順上分結生二心者」,還是餘本「色無色貪順上分結生二心者」,都一致認為,色貪順上分結生二心。則《發智》「2」處「十」當作「二」。
2、由《發智》「2」前已說「色、無色貪順上分結」,故「3」處必當作「三」。
3、由《發智》「2」「3」處說「五順上分結」皆非「生十五心」,故「1」處「後四順上分結」必為衍文。
此外,據方法一知,上舉《婆沙》段落應作:
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89:「[2]色無色貪順上分結生二心者,謂欲色[3]界、色無色界修所斷心。下地染心不生上故。後[4]三順上分結生三心者,謂三界修所斷心。由此五結不還身中方現行故。」
以上辨誤。
如果容許對此作更大膽的思考,或可嘗試回答《發智》何以有如上之誤。我想,是因為,在流傳中,曾經有人出現了誤解,並根據誤解修改了文本。
誤解之由來,很可能是看到《發智》該段落後緊跟著的一段。
《阿毘達磨發智論》卷6:「欲界三十六隨眠——等無間——生五心。色界三十一隨眠——等無間——生十心。無色界三十一隨眠——等無間——生十五心。」(CBETA 2023.Q1, T26, no. 1544, p. 946a7-10)
《阿毘曇八犍度論》卷8:「九十八使,欲界次第生五心,色界十[*]心,無色界十五[*]心」(CBETA 2023.Q1, T26, no. 1543, p. 806a26-27)[*8-2] 心【大】*,〔-〕【聖】【聖乙】* [*8-3] 心【大】*,〔-〕【聖】【聖乙】*
色貪順上分結,就體而言,是色界三十一隨眠之一,即色界修所斷貪;無色貪順上分結,就體而言,是無色界三十一隨眠之一,即無色界修所斷貪。因此,很容易誤以為,色貪順上分結等無間生十心,無色貪順上分結等無間生十五心。
然而,就現起之「色無色界修所斷貪」而言,唯聖者所現起的「色無色界修所斷貪」是「順上分結」,異生所現起者不是。這正是《婆沙》說的「由此五結不還身中方現行故」,及《正理》「要斷見所斷,彼方現行故。見所斷惑未永斷時,亦能資彼令順下分,故要永斷見所斷惑方現行者,名順上分」。
異生所起的「色界修所斷貪」,十五部心中,無間容生十心:欲界五部;色界五部。而「色貪順上分結」,由於是聖者所起,而聖者無容再起見所斷心,故無間容生二心:欲界修所斷、色界修所斷。
王路
Velo好:
《雜阿含經》確實有「經文生澀難懂」的狀況(《佛光大辭典》p.6636),在沒有十足把握前亦不便多做揣測,畢竟CBETA不是私人筆記。標點與分段本是前人加工,以供後人理解。如一開始大德所示逗號改為句號,這是較為簡單明確的,也就改了。至於分段,若有方家願意進一步說明,仍可繼續討論。而目前則依舊保留舊版分段。
至於大德的疑問有請教過尊師嗎?能否分享看法?
您好:
謝謝您補充的資料,和願意開放地討論。為了聚焦討論,那以下我就試著以最初提出的建議分段方式,補充一些思考和延續討論(頭尾暫時先省略):
前面提到「所以者何」的問題。我會覺得,並不會落入以問題作為答案回答的狀況。因為前面描述的狀況,有更豐富一些:為什麼不致力於修習,內心又充滿解脫的欲求,這樣的修行者不能如願?回答就強調,恰恰好就是敘述中所提,未致力於修習這個情況所導致的。
反而是如果把這裡的「所以者何?不修習故」另起一段,會不會造成誤會,會把要提問的狀況一路框到前面「我以知見故」這邊的段落呢?我會覺得這樣有點不順。
此外,後面也有十分對稱的「若比丘修習隨順成就者,雖不欲令漏盡解脫……」這個段落,以及其他類似句法的地方,都是先提出一個狀況,再來解釋原因。這些段落如果都不是用「所以者何」作為段落的開頭,我會覺得底線這一段,還是應該與後面「所以者何」這一段銜接意思會比較清楚。
到這裡,都是談論未修習的段落。前面的討論中拆成兩段,讓後段作為不修習的總結,我會覺得是合理的。但是如果要考量以下段落,是以三段譬喻的流來分段,這段「母雞沒孵蛋」的譬喻,就會對比到有孵蛋的「如彼伏雞善養其子……」這一段。因為這兩段的對應是很強的,我會覺得上面這段,可以試著採同樣的結構對比起來看。
謝謝您點出會編的資料。我在看到第一點「智力」的時候,試著思考了一下。的確在雜阿含57經,以及一些其他佛典可以看到「無明㲉」的用法,這樣對照起來,或許也更強化了一點以譬喻為開頭來理解這段經文的可能性。
以上只能說是提出個人的理解與淺見來討論,更多是擔心落入自己思考的盲點了。只能說所學還是不足。如果有沒想清楚的地方,請多指正和包涵了,謝謝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