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0078b07] 於是賢王天子前白佛言:……世尊!猶如一切諸樹,郡國縣邑,樂依於地……
「樂」字雖然勉强也通,但疑似為「皆」的訛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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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0079b01] 爾時世尊周觀四方,觀察已竟時說頌曰:
……
以說此呪術,其地則大動。
諸魔皆悉來,各口宣是言。
用言護頭首,是曰為法師,
若手得斯經, 歸逮佛所說。」
「諸魔皆悉來」二句,不是世尊宣説的頌的内容。後面四句「用言護頭首」開始,是眾魔所説的内容。標點應為:
……
爾時普流布,隨器能受者。
以說此呪術,其地則大動。」
諸魔皆悉來,各口宣是言:
「用言護頭首,是曰為法師,
若手得斯經, 歸逮佛所說。」
T312:
……
如來所說此正法, 當知於後末世時,
宣說明句密加持, 振動還復如今日。」
[0750a12] 時諸魔眾咸來集會,說伽陀曰:
「諸說法師大智者, 我等諸魔當密護,
令於最後末世時, 得此正法墮於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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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0079c24] 爾時世尊告尸棄梵天……時臥夢中聞是四句頌,本行放逸無脫路,以眾生故志於道……
從「本行放逸無脫路」開始是偈頌的内容。標點應為
時臥夢中聞是四句頌:『本行放逸無脫路,以眾生故志於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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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0080a16] 佛告善安大梵天:「時王太子得安諦藏,曉文字無,心自念言:『以是偈義充滿眾生貧匱之人。』往語父母:『寧有金銀琉璃水精車𤦲馬瑙明珠藏乎?欲濟窮乏以是歡喜。』父母報言:『一切財業非是真寶,五家……父母言:『善!如子所志。』
此段有二處文義不合,及一處錯字。
依前文,此處是佛對尸棄梵天所說,「善安大梵天」不知何謂,只在此出現過一次。尸棄的意譯也不是「善安」。此處「善安」疑似抄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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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父母報言」后又接「父母言」,文義混亂,且按T312對照,此處是
太子即時具陳上事,乃為父母說是二伽陀曰:
「『世間財寶聚還散……
第一個「父母報言」應刪去,或調整爲「報父母言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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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一切財業非是真寶,五家 應為「王」家的訛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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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0080b15] 佛言阿難:「勿持是法授劣信解者
此處應是
佛言:「阿難!勿持是法授劣信解者
如果原文是「佛語」,阿難就可以放在引號外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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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0080b22] 佛言:「是經名曰『佛所訓誨』……又復名曰『如來祕要經法之品,為他分別無冀養心,歸於無量功德而順法律』,當奉持之。
這個名字太長也不合文義,應為
又復名曰『如來祕要經法之品』,為他分別無冀養心,歸於無量功德而順法律,當奉持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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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0081b01] 世尊作如是言:「有百八相,金剛摧!……復次自夢為人說未曾聞法,寤已無所顯示乃至不念,又見未曾見法師;復次自夢坐法座為他說法;……
應改做:
復次自夢為人說未曾聞法,寤已無所顯示乃至不念;又見未曾見法師;
此處「又見未曾見法師」是單獨一相,前面應用分號分隔開,不然只有107相。又依此會異譯本,藏譯《菩薩夢經》也是在此處分隔開。
《菩薩夢經》:
https://84000.co/translation/toh48#UT22084-039-004-transla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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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0083b08] 「復次金剛摧!菩薩若夢中自夢在法座說法,此菩薩前身為佛敷法座,此菩薩是甚深法忍器,是見第八地初相。若夢樂說是說初地,若非樂說是說第二地,
此處文義似不恰當。依文義及異譯本,應調換前後兩相的位置:
若非樂說是說初地,若夢樂說是說第二地,
《菩薩夢經》:
Re:《大寶積經》標點及錯字之三
讀者您好,
感謝提供修訂建議,CBETA 列入修訂參考。
CBETA 林聖詠
Re:《大寶積經》標點及錯字之三
讀者您好,此中若干修訂建議謹覆如次。
(二)修訂本題標點。
修訂後
T11n0310_p0079b19:以說此呪術, 其地則大動。」
T11n0310_p0079b20:諸魔皆悉來, 各口宣是言:
T11n0310_p0079b21:「用言護頭首, 是曰為法師,
參考資料:《佛說如來不思議祕密大乘經》卷20〈25 囑累正法品〉:「爾時世尊普遍觀察諸眾會已,即說祕密大明章句曰:[…中略…]說伽[A3]陀曰:「今此祕密大明句, 振動降伏一切魔, 人中聖主力加持, 善說斯經廣流演。 如來所說此正法, 當知於後末世時, 宣說明句密加持, 振[1]動還復[2]如今日。」 時諸魔眾咸來集會,說伽陀曰:「諸說法師大智者, 我等諸魔當密護, 令於最後末世時, 得此正法墮於手。」」(T11n0312_p0749c11-p0750a14)
(三)修訂本題標點。
修訂後
T11n0310_p0080a09:樂道法。時臥夢中聞是四句頌:「本行放逸無
參考資料:《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》:「《密迹金剛力士經》也說:意行王子「時臥夢中,聞是四句頌。……聞是一四句偈,化八千人,勸入道意」[6]。這是夢中得偈,又將偈傳出,化導眾生了。」(CBETA 2024.R3, Y37, no. 35, p. 1313a9-11)[6] 《大寶積經》卷一四〈密迹金剛力士會〉(大正一一.八〇上)。
(四)「五家」無誤,此即後文所謂「水、火、盜賊、怨家債主、縣官、惡子」(T11n0310_p0080a20-21),本題僅修訂標點。
修訂後
T11n0310_p0080a20:切財業非是真寶,五家──水、火、盜賊、怨家債主、縣
T11n0310_p0080a21:官、惡子──分耳。博聞之慧,無衣食求,甚為難得。』
參考資料:
1. 《雜阿含經》卷25:「阿育大王有智之人,覺世無常,身命難保,五家財物亦如幻化。」(CBETA 2024.R3, T02, no. 99, p. 182a3-4)
2.《六度集經》卷1:「對曰:『少來治生,凡有私財宅中之寶,五家之分,非吾有也。』曰:『何謂私財?』對曰:『心念佛業,口宣佛教,身行佛事,捐五家分興佛宗廟,敬事賢眾供其衣食,慈養蜎飛蠕動蚑行之類;心所不安不以加之,斯之福德隨我所之,猶影隨形,所謂私財也。五家分者:一水,二火,三賊,四官,五為命盡。」(CBETA 2024.R3, T03, no. 152, p. 3b16-23)
3. 《雜譬喻經》卷1:「財不足惜者,以財是五家之分——盜賊、水、火、縣官、惡子——五家忽至一旦便盡,故曰不足惜也。」(CBETA 2024.R3, T04, no. 207, p. 528b28-c1)
(五)修訂本題標點。
修訂後
T11n0310_p0080b15:堅固。」 佛言:「阿難!勿持是法授非法器,莫得授
(七)修訂本題標點。
修訂後
T11n0310_p0081b16:乃至不念;又見未曾見法師;復次自夢坐法
CBETA 林聖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