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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、我用的是探討,不是確認。
你認為“三”是“王”之誤,但反過來也可以說“王”是“三”之誤。
“我認為首先,若是三,世尊在講述前會先說一個數字,然後再個別開演一、二、三為何,不會突然冒出個數字。”
借用你的觀點:「願解如來真實義」,不是「願解自己的意思」
第二、你對“王法”的解釋,引用《大寶積經》菩薩本生的故事,用大乘經文,解釋小乘經,是否合適,暫且不論,而其中並無與“王法”相關之語。
對於偈頌,斷章取義,“我今取以養父母,是故不名為偷盜。”前提是:“我即報言汝種時,云施一切眾生等。”
並無“王法”一說。
如此長篇大論,並未對“若是王法”中的“王法”二字,作出定解。
這也是我在此探討的初衷。
第三、至於「佛法僧物,微少偷盜,當不為罪,何上之有」
將《大寶積經》中的偈頌,略改幾字:
三寶執我生瞋恚: 『云何盜我三寶物?』
我即報言:『汝昔時,云利一切眾生等。
我今亦是一眾生, 是故不名為偷盜。』
三寶都懂利益眾生,為了成就眾生,就讓他取“三寶物”了。
如此“何上只有”。
身外有乾坤,我覺得你誤會的經文了,就妳說的第一則校勘來說,長阿含經就有一個例子,
《長阿含經》卷13:「說[20]王不要論無益之言」(CBETA, T01, no. 1, p. 87, b16)
[20]王=三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。
「王」或「三」,在各藏經都有,就傳抄上,這兩個字就差中間一豎,是「王」或「三」,還是要回到經文前後看了之後才能比較確認,我們可以質疑懷疑另外一個校勘的可能性,但是帶入經文,總要說的通,「不是你我說的通就好」,任何佛弟子念的開經偈「願解如來真實義」,不是「願解自己的意思」,如果只是學者,那就是用種種的資料來證明是「三」非「王」,但仍舊要觀察前後文義,才能確定,資料可能本身就錯,以錯改正就對?
你所引的經文應為「王」不為「三」的理由我認為首先,若是三,世尊在講述前會先說一個數字,然後再個別開演一、二、三為何,不會突然冒出個數字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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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正法念處經》卷1〈1 十善業道品(一-二)〉:「云何偷盜成就滿足?云何偷盜得果報少?彼見聞知或天眼見:他物他攝、自意盜取,如是偷盜成就滿足。若是[10]王法,為饒益尊父母、病人、緣覺、羅漢、阿那含人、斯陀含人、須陀洹等,若為病急,若為飢急;彼為饒益,如是偷盜,得果報少,盜業不具。又復偷盜得果報少,謂偷盜已,專心懺悔;既懺悔已,後更不作;遮他偷盜,教不盜戒,示其善道,令住善法遠離偷盜。如是[11]盜業不具足滿。何業具足?若人偷盜,彼偷盜人若誑惑他,屏處思量作欺誑事,斗[12]秤治物作惡業行,如是種種,此業具足。云何成業?若他攝物,知已盜取,如是成業。何業具足?作已隨喜,樂行多作,向他讚說,又復教他善戒者盜,此業具足。如是三業具足不[13]減,餘偷盜業,得果報少而不決定。」(CBETA 2022.Q4, T17, no. 721, p. 2c1-17)[10] 王【大】,三【宮】。 [11] 盜【大】,道【明】。 [12] 秤【大】,稱【明】。 [13] 減【大】,滅【宮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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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你看了校勘認為是三,然後認為是:
一、若是[10]王法,為饒益尊父母、病人、緣覺、羅漢、阿那含人、斯陀含人、須陀洹等
二、若為病急
三、若為飢急
是故為三。
但若把這整段經文拿來看,就知道「三」法是錯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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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何偷盜成就滿足?云何偷盜得果報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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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尊要解釋什麼事情滿足偷盜,何者雖然偷盜但是果報少。
然後世尊直接指明:他物他攝、自意盜取,如是偷盜成就滿足
後面就是解釋什麼是偷盜但是果報少。
第一句話就是:若是[10]王法
,為饒益尊父母、病人、緣覺、羅漢、阿那含人、斯陀含人、須陀洹等,若為病急,若為飢急;彼為饒益,如是偷盜,得果報少,盜業不具
再來我們要稍微把文字挪動一下:
若是[10]王法
若為病急,
若為飢急
(為饒益尊父母、病人、緣覺、羅漢、阿那含人、斯陀含人、須陀洹等
彼為饒益,如是偷盜,得果報少,盜業不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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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會清楚一點,也就是當你為了饒益父母、病人和聖者而行了偷盜,這樣的雖然也是偷盜,得到的果報較少,不具備盜業,乃至於父母、病人、聖者因為病急、飢急的原因而去偷盜,那麼這樣雖然是偷盜(世尊沒說你為了饒益他人去偷盜就不是偷盜,而是這樣的偷盜是為了饒益他人,得到的果報少,盜業不具),後面就說明盜業具足和不具足的經文。
所以,這裡說是三法,實在沒道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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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正法念處經》卷1〈十善業道品 1〉:「云何偷盜樂行多作?云何樂行多作盜已,墮於地獄?此惡戒人,性自偷盜近惡知識。若惡知識近住之人,與彼相隨,則行偷盜,有下、中、上。何者為下?謂王法等,如前所說。何者為中?非福田所,偷盜彼物,此盜為中。何者為上?佛、法、僧物,微少偷盜,是則為上。彼佛、法、僧,若盜僧物,佛、法能淨;盜佛、法物,僧不能淨。若盜眾僧現食用物,墮大地獄,頭面在下;若取屬僧所常食物,則墮無間阿鼻地獄,寬廣闇等,以重福田,微少偷盜。以有心念,樂行多作,彼少偷盜,墮於地獄、畜生、餓鬼。若復懺悔,不生隨喜,心中生悔,彼不定受。若偷盜人,無量方便而行偷盜,以如是故名為偷盜。」(CBETA, T17, no. 721, p. 4, c8-2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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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面的「王法等」就是前面所說的,而「王法」就是指當時印度各國的法律。
你所引述大寶積經的偈,該偈中,你忽略了一個重點,而那個重點,是符合世尊在正法念處經中所言的:「我今取以養父母」,符合正法念處經的這段經文:「若是王法,為饒益尊父母」
偷盜在世間法律上本來就是犯法,但是這樣做是為了饒益父母,雖然犯法,情有可原。
所以稻主一聽到鸚鵡這麼做就說:
稻主即時生歡喜: 『我是禽獸汝為人。
善哉鸚鵡有智慧, 能懷孝養供父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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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隻小鳥都懂得孝養父母,為了成就鸚鵡,就讓他取稻了。
你這句話「 如此釋經,佛法僧物,微少偷盜,當不為罪,何上之有? 」
看起來不像是經文,經文是這樣:
《正法念處經》卷1〈十善業道品 1〉:
「何者為上?佛、法、僧物,微少偷盜,是則為上。
彼佛、法、僧,若盜僧物,佛、法能淨;
盜佛、法物,僧不能淨。
若盜眾僧現食用物,墮大地獄,頭面在下;
若取屬僧所常食物,則墮無間阿鼻地獄,寬廣闇等,以重福田,微少偷盜。
以有心念,樂行多作,彼少偷盜,墮於地獄、畜生、餓鬼。
若復懺悔,不生隨喜,心中生悔,彼不定受。
若偷盜人,無量方便而行偷盜,以如是故名為偷盜」(CBETA, T17, no. 721, p. 4, c12-21)
並沒有有所謂「佛法僧物,微少偷盜,當不為罪,何上之有」。
謝謝 🙏
借光、奪蔭於“王法”,不名為盜,尚且不為,何況其它。
《大寶積經卷第八十》
又復重念作鸚鵡, 取人稻穀養二親,
稻主執我生瞋恚: 『云何盜我熟苗稼?』
我即報言:『汝種時,云施一切眾生等。
我今取以養父母, 是故不名為偷盜。』
其中並無“王法”二字,是菩薩本生故事。
如此釋經,佛法僧物,微少偷盜,當不為罪,何上之有?
這是正理。佛經從集結之日起,就是仰賴口耳相傳,而口耳相傳一定會走樣。佛教從不諱言經文在流傳過程中產生的增廣、同在地信仰的融合、由部派論戰產生的刪節等等。
沒有思想可以脫離社會而產生,也沒有法師可以不理社會意識而注疏。事實上,即使是最荒誕無稽的偽經,也保存了那個時代的漢語特徵和人們的信仰形式、外教的形態、社會對佛教的態度等等信息。從這些信息又可以反推當時的社會形勢對「真經」的注釋產生了何種影響,從而豐富中國佛教思想史的面貌。而那種刪改「真經」而造出的「新經」,甚至可以反映當時的政治氣候。古代中國編輯藏經時奉行的「偽經不入藏」,實在是中國文學史、宗教史、佛教史的巨大損失。
再者,對「偽經」的判別,亦莫衷一是,有以有無梵本為標準的,有以有無道教、婆羅門教痕跡為標準的,有以印度造或中國造為標準的,有以先前藏經目錄為標準的。實際上佛教文獻的夾雜程度之深廣,有後人依短篇「真經」增廣的,有依咒造經的,有中國自造而托名譯者的,還有印度西來還是托名譯者的,如果按一些法友的標準,恐怕「真經」也不是那麽「真」的。即以教理而言,佛教最重要的部分是無常苦空,從來都不是一段或一本文字的歸屬。經文歷史上所受到的增刪改編質疑,本身就是無常的必然結果。希求拿到一本釋迦原詞原句,真而又真、純而又純的「真經」,從此天下無敵,才是不明佛法真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