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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Reply to: 般若燈論 觀六根品   3년 17시간 ago

    buddajin好:

    感謝來函指正。

    首先,同意《般若燈論釋》卷4:「由四種和合色識起故,名見者見。」(T30, no. 1566, p. 68a6-7)修訂為「由四種和合色識起故,名見者見。」此乃「和合」之後,方起「色識」。

    其次,「世皆不知言有者,此義不然。」(T30, no. 1566, p. 68a8-9)此處「而」為連詞,似不須停頓。故保留不改。

  • Reply to: 般若燈論觀去來品   3년 1주 ago

    buddajin好:

    感謝來函指正,俟後將依所言修訂。

  • Reply to: 《中論》〈觀因緣品第一〉句讀   3년 1주 ago

    郭心仰好:

    感謝來函指正。

    第一處,《中論》卷1:「如《般若波羅蜜》中說:佛告須菩提:「菩薩坐道場時,觀十二因緣,如虛空不可盡。」(T30, no. 1564, p. 1b27-29)

    第一個冒號用於舉例說明上文,故可省略引號。但第二個冒號用於引語,而因為不是整段都是引語,下引號不應省略。所以修訂為

    《中論》卷1:「如《般若波羅蜜》中說:佛告須菩提:「菩薩坐道場時,觀十二因緣,如虛空不可盡。」(T30, no. 1564, p. 1b27-29)

    第二處,不妨參考釋太虛的作法修訂

    《第五編 法性空慧學》卷10:「聞大乘法中說畢竟空,不知何因緣故空,即生見疑若都畢竟空,云何分別有罪福報應等?如是則無世諦、第一義諦,取是空相而起貪著,於畢竟空生種種過」(TX07, no. 5, p. a790a10-12)

    「見疑」應到問號為止,引號可以省略。
     

  • Reply to: 《佛說彌勒大成佛經》句讀   3년 1주 ago

    郭心仰好:

    感謝來函指正。此處符號應屬誤植,應予刪除。

  • Reply to: 《品類足論》勘誤   3년 2주 ago

    《阿毘達磨品類足論》卷2〈3 辯諸處品〉:「此十二處,幾有執受、幾無執受?答:三無執受,九應分別。謂眼處,或有執受、或無執受。云何有執受?謂自體所攝眼處。云何無執受?謂非自體所攝眼處。色、耳、聲、鼻、香、舌、味、身、觸處亦爾。」(CBETA 2023.Q1, T26, no. 1542, pp. 696c29-697a4)

     

    「聲」應刪去。

     

    可參考:

    《阿毘達磨品類足論》卷15:「幾有執受等者?三無執受,九應分別。謂眼處,或有執受、或無執受。云何有執受?謂自體所攝眼處。云何無執受?謂非自體所攝眼處。色、[3]耳、鼻、香、舌、味、身、觸處亦爾。」(CBETA 2023.Q1, T26, no. 1542, p. 757a18-22)[3] 耳【大】,耳聞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 

     

    《阿毘達磨品類足論》卷18〈8 辨決擇品〉:「唯無執受法,九界三處四蘊攝,三智知謂他心滅道智,一識識,無色界一切,欲色界二部,及見苦集所斷非遍行隨眠隨增。」(CBETA 2023.Q1, T26, no. 1542, p. 767a15-18)

     

    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2:「十八界中九無執受,前七心界及法界全,此八及聲皆無執受。所餘九界各通二門,謂有執受、無執受故。」(CBETA 2023.Q1, T29, no. 1558, p. 8b16-18)